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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需明确,确保权益受保护
作者:民二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21-07-26 10:41:12 打印 字号: | |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最近受理了一件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某公司及杨某,诉称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某公司办公住宿、加工包装车间等全部工程用房,并约定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500元,被告杨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审理中,首先应查明合同的相对方为何人。法庭查明被告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挂名,对该公司事宜一概不知。原告认为被告杨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项目亦系被告杨某手持公司及法人公章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由被告杨某及公司支付工程款。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并无任何能证实被告杨某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其次,需查明工程款的数额,对于工程量,双方无争议,但对于工程价款双方意见不一,查看工程承包合同,竟未明确工程价款。审理中,法官考虑到工程确有施工,工程量的问题可通过委托鉴定实现,但对于工程款由何人支付,需要进一步认定。以上争议点致使本案的审理陷入困境。

从本案看,原告明知被告杨某并非被告某公司法人,亦无公司委托手续,即任由被告杨某手持公司及其法人公章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亦在未书面约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开始进场施工,致使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合同内容的必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