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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1-07-08 10:38:55 打印 字号: | |

天水市秦州法院在审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非法狩猎一案中,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20年12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天水市秦州区中梁镇金李村周边树林旁的空地处,利用自制的捕鸟网,设置捕鸟圈套抓捕朱雀26只。202012月9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天水市秦州区中梁镇金李村巡查时发现金李村李家坪54号李某饲养有猎捕的朱雀27只(其中1只为李某购买的诱鸟),鸟笼28个播放器5个、自制粘网1副、弹弓1个公安机关将27只朱雀送交天水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饲养。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朱雀,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调解协议内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在天水日报任意版面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一次,费用由李杰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告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938-8222975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