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上午9时,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等19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宋某招收具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账户的李某某等18人,以其实名制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实施具体的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为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上线的非法资金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宋某等人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手段将2020年9月15日天水市某公司靳某被骗的98万元,9月16日山东某公司杨某被骗的450万元等赃款,通过非法资金结算的方式将上述被骗赃款分销转移,导致被骗赃款未能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