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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作者:民二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21-05-11 14:56:16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为促使当事人积极形式权利,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降低诉讼。

秦州法院近期受理了一件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诉称2015年,被告某传媒公司与其签订广告合同,在其履行合同义务后,未按期支付广告费用59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某传媒公司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辩称。审理中,原告提交录音证据,证实其主张未过诉讼时效,经审核,该录音证据亦系已过诉讼时效之后所主张权利,被告亦未承诺归还款项,故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后原告申请法庭调取原、被告之间电话通话记录,却因电信公司信息存储期限的缘由无法调取到已逾5年的通话记录。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的辩称成立,原告丧失本案的胜诉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所欠款项已逾5年之后起诉主张权利,又因法律意识缺失,未能有效的保留证据,以至于在被告已诉讼时效辩称的情况下,导致胜诉权的丧失,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醒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