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丁某诉请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房屋、股票等遗产。被告王某辩称被告才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张某的所有遗产应由被告一人继承,并提交了被继承人书写的遗嘱。该遗嘱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认定系顾俊忠亲笔书写。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有三段婚姻,现有亲生子张某和养女丁某两个孩子,本案继承人共三人及二原告和被继承人妻子被告王某。遗产为房屋一套、股票89941.25元及轿车一辆。2017年10月23日被继承人张某因病去世,其于2017年5月17日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载明“本人的一切财产由我老婆继承,她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法庭还查明,原告张某现读高中二年级,其于2020年12月19日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住院治疗5天好转后出院,2020年12月29日因中度抑郁发作住院治疗34天好转后出院。
法庭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且经鉴定确系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全部条件,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未保留原告顾项博的必要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遗嘱虽合法有效,财产也应按照自书遗嘱进行分配,但根据法律规定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本院一审判决如下:一、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路房屋及抛售股票所得89941.25元由被告王某继承;二、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其应得遗产份额1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表示不再上诉,愿意主动给原告张某10万元。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以及现已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均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希望在书写遗嘱时多考虑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减少类似本案中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小家和谐了,我们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才能和谐,才能尽快的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