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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泄愤引来入狱之灾
作者:刑庭 王斌  发布时间:2021-04-26 09:39:4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放火烧山,牢底坐穿”,同样,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子也会犯法,甚至免不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2020年8月某日晚19时许,家住天水市秦州区某村的喝酒回家后被父亲王某1责骂,王父亲某1将钱借给他人导致自己无法盖房向来对王某1心怀不满,遂与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自家北侧主房炕上的被褥点燃,王某1、张见状便喊来邻居帮忙救火。火被扑灭后,王某1张某及邻居陆续离开现场,王某又将北侧偏房炕上的被褥点燃,邻居发现后再次赶来将火扑灭。晚上21时许,王某再次将浇有柴油的杂柴抱到北侧主房炕上点燃,邻居看到王某家中冒有浓烟又赶来救火时,王某持菜刀站在院内阻扰邻居灭火,周围邻居遂对自家房屋浇水防止火势蔓延。期间,王某1闻讯赶来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某仍持菜刀、钢叉阻挠民警进入院内救火,后被反恐大队民警强制带离。经民警及周围邻居扑救将火扑灭,最终导致7间房屋烧塌,屋内电器、家具、衣服、粮、油、米、面等生活物品全部烧毁。经天水市秦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烧毁房屋的损失价格为30452.76元。

最终王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与父亲王某1发生争吵,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家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且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终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虽然本案中王某烧的是自己家里的房子,但实施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安全隐患,其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喝酒事小,滋事算大,不要因为一时地冲动毁了本应属于自己幸福的小窝。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