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与朋友秦某等人酒后在天水市秦州区一酒吧内消费娱乐,期间李某一唱歌时切掉其他客人点的歌引起客人不满,酒吧服务员甄某见状将音响关闭,李某一遂与酒吧经营者赵某妻子唐某发生争执,继而与赵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一在赵某面部击打一拳,随之李某一、李某二与赵某、甄某相互撕打,撕打中李某二持啤酒瓶在赵某面部击打一下,致赵某受伤。随后李某一又和甄某发生争吵,继而李某一、李某二与甄某撕打,李某二持啤酒瓶在甄某面部击打一下,致甄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甄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李某一、李某二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将他人殴打致伤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秦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受到法律惩处。醉酒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法官提醒,社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公民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控制自己的行为,切忌借酒劲放任自己,妨害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