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其认为被抓系陈某举报,因此对陈某怀恨在心。5月5日王某从拘留所出来后明确告知被告人牛某某他要让陈某按照1天1万元的标准向其赔偿15万元以使其付出代价。次日晚18时许,王某、牛某某等人相约吃饭,期间牛某某有事离开。因王某要让陈某给其一个说法,便给陈某打电话以吃饭的名义邀请前往。陈某驾驶其白色众泰越野车到达,王某便辱骂陈某并在其头面部打了一下,被双方朋友劝至包厢。在包厢内,王某以陈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吸食毒品为由,一直辱骂陈某并采取在其脸上扇巴掌、吐口水、语言恐吓等方式,要求陈某对其按照1天1万元的标准共赔偿15万元。期间王某给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带刀上来,后牛某某开王某车返回吃饭地点后,并按王某的要求从王某车上拿了空白合同送至王某、陈某所在包厢。在包厢中,王某、牛某某强迫陈某书写了4万元欠条并迫使陈某将其驾驶的白色众泰越野车抵押给牛某某。之后,王某伙同牛某某将扣留的白色众泰越野车以1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该车辆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牛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评析 】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殴打、威胁陈某时,被告人牛某某虽不在场,但在王某逼迫陈某书写欠条及将车辆抵押给牛某某时,牛某某在场且已明知,后又积极参与实施控制涉案车辆,并与王某将车辆抵押他人共同挥霍抵押款,具有与王某敲诈勒索的概括故意并实施了共同行为,与王某形成了敲诈勒索的共犯,应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