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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
作者:刑庭 周海睿  发布时间:2021-04-07 17:28: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其认为被抓陈某举报,因此对陈某怀恨在心。5月5日王某拘留所出来明确告知被告人牛某某要让陈某按照1天1万元的标准向其赔偿15万元以使其付出代价。次日晚18时许,王某、牛某某等人相约吃饭,期间牛某某有事离开王某要让陈某给其一个说法,便给陈某打电话以吃饭的名义邀请前往。陈某驾驶其白色众泰越野车到达,王某便辱骂陈某并在其头面部打了一下,被双方朋友劝至包厢。在包厢内,王某以陈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吸食毒品为由,一直辱骂陈某并采取在其脸上扇巴掌、吐口水、语言恐吓等方式,要求陈某对其按照1天1万元的标准共赔偿15万元。期间王某给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带刀上来,后牛某某开王某车返回吃饭地点后并按王某的要求从王某车上了空白合同送至王某、陈某所在包厢。在包厢中,王某、牛某某强迫陈某书写4万元欠条并迫使陈某将其驾驶的白色众泰越野车抵押给牛某某。之后,王某伙同牛某某将扣留的白色众泰越野车以1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该车辆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牛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殴打、威胁陈某时,被告人牛某某虽不在场,但在王某逼迫陈某书写欠条及将车辆抵押给牛某某时,牛某某在场且已明知,后又积极参与实施控制涉案车辆,并与王某将车辆抵押他人共同挥霍抵押款,具有与王某敲诈勒索的概括故意并实施了共同行为,与王某形成了敲诈勒索的共犯,共同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