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州法院执行局工作统一安排,申请执行的王某与武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拒绝到庭领取案件款,致使案件拖延数日无法办结,并且不履行相应义务,阻止被执行人武某搬离陪嫁物品。现根据被执行人请求,执行局派干警前往申请人家中了解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3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执行干警按照工作部署,乘坐指派车辆与办案法官前往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住处。
在办案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交涉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因为离婚后被执行人武某将孩子放在家中,以外出打工为由长时间不回家看孩子,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武某搬离陪嫁的物品,并非恶意对抗法律。办案法官在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劝导申请人理性对待执行案件,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另一方面本着“教育为主”的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让武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在执行法官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前往法院办理案件后续执行手续并配合被执行人搬离物品,被执行人根据协议内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一次性返还彩礼8万余元。执行法警对现场环境进行实时记录,配合书记员对现场财务做好清点工作,由被执行人搬离物品,并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