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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需谨慎
作者:小天水法庭 马博  发布时间:2021-03-23 11:07: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件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事实与理由:李某、安某称,申请人李某、安某之子与武某于2012年10月13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申请人之子于2017年10月6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自儿子去世后,武某便一直在外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但因武某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上学、户口等手续无法办理。为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教育,请求依法撤销武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本案经审理认为,两个孩子虽然由二申请人长期实际抚养,但二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理由是为了便于孩子入学、办理户口,武某则不同意变更监护人,也不同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二申请人,同时其表示会积极配合二申请人办理孩子入学以及保险所需手续。如果武某能够积极履行其承诺,就不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益。因此,法院对二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此,武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其监护人资格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