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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偿权需要法律依据
作者:小天水法庭 牛金霞  发布时间:2021-03-23 10:24: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2月4日,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要求向原告借钱,原告手头没钱,故向第三人甘某借来现金29000元。当时由原、被告向第三人甘某当面书写了29000元借条1份,原告当面把借款亲手交给了被告,后被告失去联系,第三人甘某的借款由原告予以偿还。现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现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1.原、被告及第三人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向被告追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

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均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之处,也没有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应当主要依据第三人甘某的陈述内容来判断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在一直坚持主张其与被告共同向第三人甘某借款,因相应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被告,所以其向甘某归还29000元是代被告履行了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9000元。但从甘某陈述以及原告本人的部分陈述来看,与甘某直接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是原告,其后原告又将从甘某处借来的10000元转借给了被告,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另一民间借贷关系。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分别履行。在2008年原告向甘某出具新借条时,被告虽然与原告一起在借条上签名,但甘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只认定原告是债务人,因此被告与甘某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甘某清偿29000元是在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其向被告要求追偿没有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共同向甘某借款,且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被告,所以其向甘某归还借款是代被告履行了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系借款实际使用人,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院不予支持。日常生活中,诸如此类问题经常出现,但是我们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在协商具体事宜时,应当尽量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约定中应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实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谁,并约定好还款期限,在对利息进行约定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主义和谐法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