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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突破有限制
作者:民二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21-03-17 16:59:33 打印 字号: | |

秦州法院最近受理了一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某公司,诉称双方约定,被告某公司承租原告的架管、扣件、顶丝等建筑设备在其承包的建筑项目中使用。现尚欠原告136349.5元未付,要求处理。经审理,被告某公司系上述工地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个人李某,原告系与李某口头约定的租赁协议,用于其施工的工地,结算亦系李某出具。审理中,原告追加李某为被告,并要求被告某公司及个人李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相对方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对性是原则,突破是例外。被告辩称的依据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系为了保证实际施工人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合同相对性所做的突破规定,并非适用于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于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并未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故仍应遵循保障合同相对性的规定,由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个人李某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在审理结束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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