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2021年2月1日受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所居住的秦州区某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由天水市供热公司负责供热,杨某拖欠2017年至2021年度热费共计7636元。经天水市供热公司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未付,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处理,但杨某认为其2017至2020年度并没有居住,该期间的供热费只同意按照10%的比例交纳供热费。
案件在移交承办法官手中之后,便在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杨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表示原告所述是属实的,但因其2017年至2020年房屋空置未居住,不同意全额缴纳供热费,只同意按照10%缴纳,天水市供热公司认为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用户停止用热期间,要自行拆除供热设备,杨某未向其申请停止供暖也未拆除供暖设备,虽然杨某未居住,但天水市供热公司仍对其正常供暖。
法官依法向杨某阐述了法律关系,供用热力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天水市供热公司向杨某提供供暖服务,杨某却未按期交纳热费,拖欠天水市供热公司2017至2021年度的热费共计7636元,对此杨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天水市供热公司拖欠的2017至2021年度热费共计7636元,但杨某依旧坚持认为其未居住,应该只按照10%缴纳热费,调解未果。
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作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天水市供热公司2017至2021年度的供热费7636元的判决,在当日即向杨某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杨某表示愿意通过法院支付拖欠天水市供热公司的热费7636元,杨某履行了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