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全、阿娇原为情侣关系,于2013年起同居,双方育有一子,一起经营服装生意。
2015年5月30日,阿全、阿娇因感情破裂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儿子由母亲阿娇抚养,父亲阿全放弃抚养权且无须负责抚养金,二人所经营的公司及公司盈利、债务、奔驰车均由阿全接手。但事后阿娇既不转让公司股份,也不配合过户奔驰车,导致阿全事实上无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及公司经营权。
阿全认为,无论是阿娇拒不履行《分手协议》,还是分得的共同财产有瑕疵,都客观上导致了他分得的财产远少于阿娇,他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同居共同财产,或者要求阿娇承担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阿娇支付损失50万元,对此,阿娇辩称,两人当初同居时间较短,即使同居期间,阿全也没有对她取得的财产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因此两人没有共同财产,而且阿全并未出资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亦未做相应的财物报表及资产结算,公司的债务不清晰,且也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阿全无权处分。
经办案法官指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男女之间并没有相互的继承权,同居的时间越长财产混同程度越高,析产就越困难。实践中,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会签订协议书,就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财产处理等问题予以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书,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所谓的《分手协议》实质上是男女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所作出的处理协议,因此,对此类财产处理协议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把握,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