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和鼓励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在帮助他人的过程过,如产生一些意外,好人变成被告,好心当成驴肝肺的情况,好人是否要担责?在近期秦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为我们做出了最好的阐述。
李女士和郑女士是邻居关系,两家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李女士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郑女士和丈夫都在银行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郑女士经常让李女士在接送孩子时,帮忙接送自家孩子乐乐(化名),乐乐经常和李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李女士家中吃饭。2019年9月23日下午五时许,和往常一样,郑女士让李女士帮忙接乐乐放学,李女士骑着电动车,将自己的孩子放在车前踏板上,将郑女士的孩子放在车座后面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上,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意外,乐乐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李女士立即停车,并通知了郑女士。第二天乐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皮肤挫伤,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用7757.04元,李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元。事后,郑女士将李女士状诉之院,请求判令李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6657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帮工行为,即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存在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是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的助人为乐。李女士帮助郑女士照顾乐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李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乐乐的活动中致使乐乐受伤,乐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乐乐父母明知李女士电动车后座加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搭载一名儿童,应当预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要求李女士接送乐乐,且李女士将自己的孩子放在更有安全隐患的踏板上,将乐乐放在固定的安全座椅上,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故李女士对于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我们在无偿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建立了法律上的无偿帮工关系,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自己不小心收到伤害,那么就需要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