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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需谨慎,担保有风险
作者:民二庭 穆琳  发布时间:2021-03-12 09:37:08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借款,作为第三人的你有时候碍于情面,在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最后因为朋友归还不了欠款,债主向你追讨,从而引起纠纷造成困扰。那么你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呢,这就要看欠条上签字的性质了。

欠条上签字的性质一般有:一是共同借款人。二是担保人。三是证明人。在这三种可能中,共同借款人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人在欠款人到期后不还钱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事后可以向欠款人追讨;证明就不一样了,证明人是没有法律义务还钱的。

有人就说了,签字的时候没有注明自己签字是代表什么身份是如何认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你在朋友的欠条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对主体身份要确认。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以免发生债务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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