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设施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请刘某为A区经理,代理公司在A省的销售业务。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对劳动报酬、工作职责等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因拓展市场销售业务需要,刘某向公司申请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刘某借公司现金拾万元整,还款期限6个月内。”建筑设施公司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支付给了刘某。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还。建筑设施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刘某个人借款,要求其归还,而刘某认为该款属于借支的居间服务费,且已支付给了案外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的性质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借支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系建筑设施公司A区销售经理。建筑设施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及财务凭证上已注明争议款项10万元借支款,是在刘某任职期间,依据其与他人为拓展公司业务签订的居间协议列明的居间服务费,将上述借支款项已支付给了案外人,刘某未及时履行公司财务报销冲抵手续。由此可以证明,前述争议款项并非个人借贷,应当按照刘某为拓展公司市场业务而借支的居间服务费。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建筑设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支不是法律术语,借支正常理解应当是单位内部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借支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因此,就员工因工作事务向公司出具借款条,应当根据该笔款项实际目的,以及公司财务转账记录的用途确定。借支应恰当的定性为,从属于劳动关系的内部财务处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