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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使
作者:七里墩法庭 陈志飞  发布时间:2021-03-02 15:06: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席某系A公司股东,席某与赵某协商后,赵某以B公司的名义出具了预算清并确定工程总造价,后席某作为甲方与乙方B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乙方对A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合同落款处席某和赵某个人签字。后赵某联系章某,约定由章某实际对A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并承诺将此次应得装修款扣除设计费后全部支付给章某,双方签订《发包协议》,章某完工后出具了《工程决算书》,显示的工程总造价比赵某的预算高出15万元左右,赵某经核对无误后作为乙方在决算书上签字,但并未与A公司进行决算。A公司使用章某所施工的装修设施至今。

A公司在章某装修过程中及完工后陆续向赵某支付装修款17万元,赵某共向章某支付13万元,后章某直接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装修款,其征得赵某同意后向章某支付了1万元。

B公司系赵某成立的公司,但未实际注册。

【争议焦点】

根据章某实际施工量应得装修款应向谁主张。

【案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与席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赵某享有和履行,赵某亦收到了A公司向其支付的装修款17万元;赵某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与章某签订《发包协议》,章某系A公司装修的实际施工方,赵某向其支付装修款,A公司对章某与赵某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A公司虽直接向章某支付了1万元,但系经过赵某同意后而为;综上,章某系与被告赵某签订合同,章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赵某不能以A公司未向其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向章某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章某完工后向赵某出具决算书,赵某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系二人就装修项目及工程量的确定,而赵某并未与A公司进行决算,故赵某称A公司依决算书向其支付装修款后其才向章某支付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赵某应依其确认无误的决算书内容向章某支付全部工程款,赵某与A公司存在于另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本案不作处理。

【判决结果】

由赵某向章某支付剩余装修款,具体数额依据双方确认的决算书确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