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亲生母子上公堂,为了钱财忘了娘
作者:七里墩法庭 雷亚红  发布时间:2021-02-25 16:14: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近期,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丈夫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原告系我市某中学退休教师原告丈夫于八十去世后,未再婚。经四个子女共同协商,约定每人一月轮流照顾原告。由当月照顾的子女从原告退休工资中支取一定款项作为生活费,将原告当月剩余工资取出后另存为定期存单。2013年,原告及四子女召开了家庭会议,约定原告的工资本由本案被告管理(工资本暂放原告处),每月出入记账。存单由小女儿管理(存单暂放原告处),用时四人商量后使用,每半年通报。现原告诉称被告将自己的七万余元存在被告名下,且拒不配合支取。故诉至本院,要求予以返还。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涉案存款的所有权纠纷,结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虽然银行存折、存单明确记载了存款户主,但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记载的户名与真实权利人不符的,应当依据证据认定真实权利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涉案存折、存单确系登记在被告名下。该钱款的所有权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称涉案钱款系其工资攒的私房钱,原告称系其每月剩余工资由被告取出后存在自己名下。经查,原告依据自己的退休金生活,各子女均未出资赡养,各子女包括被告在内均依据家庭约定每月轮流在照看,原告多年遵循将当月剩余工资让子女取出后另存为定期存单的习惯。原告工资本多年由被告保管。2013年家庭会议记载被告已有过将原告钱款存在自己名下的行为。现其他子女口径一致均指向被告。原告亦提供其名下数份存单证明原告有将剩余工资取出另存的习惯。另,若为被告的钱款,多年将存单放在原告处由原告保管不合情理。涉案存单、存折份数杂多、金额小至500元,更符合老年人存款习惯。被告承认原告名下银行取款记录系其支取,而支取时间与被告在其名下存款时间24笔高度吻合,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应推断涉案存款及属于法定孳息的存款利息系原告的财产。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给原告返还存单本金及利息。

笔者后语

本案原告寡居多年,现已七十多岁,无固定住房在外租住,精神、身体均不佳。原告为耄耋老人,各子女均有较好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本应是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和睦之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母亲起诉亲生儿子实为无奈之举。世间百行孝为先,作为子女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被告更应反省检讨自己,与其他子女搞好关系,共同赡养老人,让老人垂暮之年颐享天伦之乐。

法官提醒

本案折射了社会老龄化问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各级法院也都在切实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分则,对老年人权益从各方面进行了维护。该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