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原告被罚5000元
作者:皂郊法庭 刘欢  发布时间:2021-01-29 17:29: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案件回顾:在原告刘某诉二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要求张某、李某共同归还其借款267840元,张某辩称其已经归还18万余元,只剩余8万元未归还。经法院调查,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之间多次发生借贷关系,并且有互相倒账、转借等情形。并发现原告刘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出具人、借款交付时间、还款细节等与张某、李某的陈述不一致。审理中,办案法官发现刘某曾在2016年就起诉过张某要求归还借款,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并已执行。本案亦涉及2016年案件中的案件款,并且在2016年的审理笔录中发现刘某的陈述与在本案中的陈述严重不符,经法院询问后,刘某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说明理由。综合上述情形,法院对刘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认为,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公正的诉讼程序和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