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审理了一起王某诉池某借款归还的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共向池某转账15万元。当日12时许,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王某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池某未返还,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池某提出分手,王某主张剩余10万元系池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池某辩称:1、涉案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王某自愿转款,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对二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故转款属于赠予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法定撤销情形;2、池某没有向王某借款的需求,当日及次日双方互有转账,不符合一般借贷的交易习惯,款项是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故被告坚持认为该借款系赠予行为,无返还原告剩余10万元的义务。
经审理后,本庭归纳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经庭审及双方举证综合认为:情侣之间的赠予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予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予,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予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予,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予一方的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本案涉案金额为15万元,就本案双方均系农民,无固定收入,且无额外收入来源,15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有转账记录为证据,池某认为系赠予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池某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应该予以返还原告10万元。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予、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予,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