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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天水郡法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秦州法院天水郡法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秦州法院天水郡法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作者:天水郡法庭 赵玉峰  发布时间:2020-11-20 16:44:5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开始实行。

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庭长赵玉峰组织全庭干警积极学习该解释,虽然知识产权类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但学习新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提高干警的综合法学理论水平,在实践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举一反三,更好的提高司法为民工作效率。

该司法解释共33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司法解释弘扬诉讼诚信,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明确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还对证明妨碍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