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于2016年与被告天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原告李某向被告交纳了30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款项已支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房。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还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
考虑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被告表示,现因疫情暂时无法交付房屋,但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意承担交通费,但不同意支付律师费,且公司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按期支付。办案法官向原告释明疫情期间的企业情况,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了解了判决与调解的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快速解决本起买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