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伊某与卜某于2002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卜某某于2004年12月出生,后双方于2013年6月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卜某某由女方伊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无探视权。”此后至今,卜某某随其母亲伊某共同生活。随着卜某某的长大,各项开支的增加,仅靠母亲伊某一个人的收入抚养很紧张。今年16岁的卜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给自己每个月10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
2020年8月5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卜某某父亲的实际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审判决卜某某的父亲每月支付给卜某某抚养费800元。
【法院认为】
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庭长赵玉峰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卜某某的母亲伊某与被告卜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之约定,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项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而打官司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当初双方冲动离婚有关。“多数情况是,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等,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
法官表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
“离婚的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