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借其现金30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底还清本金与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0元。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交了董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96000元,但其对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均不能做明确解释,且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事项,因此对于逾期利息应参照原告起诉时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
法官提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日常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明确的约定借款期限、用途、还款期限、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等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反映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