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请。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现被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癔症性精神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双方本应珍视彼此关系,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的问题,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此双方均有不当之处。2010年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但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现在患有“癔症性精神病”,双方所生孩子均未成年,正在接受教育阶段,为了避免对孩子的成长、教育造成不利影响,法院认为暂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更为适宜。
法官提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