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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七里墩法庭 何子其  发布时间:2020-12-16 10:4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法院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在综合雇员和雇主在事件当中各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法作出了判决,雇主在接到本案判决后履行了赔偿责任,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据了解,2019年11月,被告田某雇佣原告王某到其经营的作坊从事劳务工作,原告的主要工作是等待制作塑料筐机器将筐子制作好后,从机器中再将塑料筐取出。2019年12月21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手指被机器绞入造成原告右环小指切割受伤。原告随后被送至天水手足外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环小指挤压伤。原告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11372.7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2000元。2020年6月23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院依法委托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现场勘验:制作塑料筐的机器有三道保险,机器正常运作下,每制作好一个产品机器就会停止,操作人员在机器停止后再打开安全门取产品时是安全的,在该正常操作下是不会造成人员受伤。且涉案机器的技术人员一直在场以便处理机器发生问题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原告系被告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既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就应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能够顺利的完成。且原告所从事工作较一般工作的危险性高,原告亦是明知的,在工作当中更应当有安全防范意识。涉案机器存在三道保险以防止人员受伤,但是事故发生时,因原告对安全防范不到位,致使被机器绞伤。即使机器出现故障,被告亦有相应技术人员在场,原告不应擅自再行操作机器继而造成自身受伤。基于上述理由,原告对工作安全防范不到位及擅自操作故障机器,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实为105107.54元,原告按其过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30%的责任,即31532.27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575.27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2000元,故被告需再向原告支付61575.27元。

本案警示大家,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均应当在工作当中注意自身人身安全的保护及工作安全的防护,以免造成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