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在上大学时与校外的被告柴某相识,后双方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于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到三个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姬某起诉与被告柴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被告均称双方的婚姻未得到父母同意,应属于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并不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以看出,只要男女双方不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男女双方父母是否同意子女结婚,并不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条件。
本案在法庭主持调节后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意见,双方草率的婚姻最终以离婚而结束。
法官语:婚姻法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往往出现干涉男女双方婚姻的就是男女双方的父母。虽然男女双方结婚无需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但结婚时得到父母或家人同意和祝福的婚姻才会更可能的幸福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