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藉口法庭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其纠纷因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且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引起。
李某与王某在外打工时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生有一女,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为了给孩子上户口,李某提出结婚,遭到王某的拒绝,后李某发现王某与他人有染,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李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和解。
法官提醒:结婚证,系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依法领取结婚证,代表婚姻的合法化,婚后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婚姻双方提供了一个保障和制约,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然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非婚生子女在日后的成长过程中难免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父母应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