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法院作出判决,现已生效。
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被告王某因药材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牛某转账1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牛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8年3月1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汪某现金1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现金全部收到,月息2000(贰仟元整)。借款人:王某,2018年3月1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牛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进行了商定:“婚后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本案焦点主要为被告牛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将借款转至被告牛某的账户,牛某取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能够证明二被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虽在二被告婚姻关系解除期间被告王某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但该借条系2016年被告牛某出具借条后二被告未按期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王某重新出具的借条,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牛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