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王某到了适婚年龄,其父便委托媒人说下了邻村李某的女儿,两人很快领证结婚,王某也按照风俗习惯支付了彩礼,时间不久小两口来法院闹起了离婚,经法庭工作人员了解,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快速结婚,并生育了小孩,但是婚后王某才知道李某是二婚,所以闹到了法院。
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均表示已无感情,愿意离婚,但他们竟然都拒绝抚养女儿,导致调解失败。庭审中,双方因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多次发生争吵,针锋相对、互不退让。看着二人把孩子当成“烫手山芋”一样丢来丢去,心里五味杂陈。
庭后办案法官说道:“法律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婚姻自由绝非无限制的自由。离婚案件中,父母在行使离婚自由权前应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既是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若对涵涵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不仅是对夫妻身份关系的简单处理,更要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审判工作者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我们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从来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砌,案件审理也并非机械的搬套法条。善良的心才是最好的法律,才是化解纠纷的“利器”,只有时刻保持善良的心,才能无愧于人民干警的光荣称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