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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
有房屋,妻子能否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作者:执行局 王斌  发布时间:2020-11-25 16:45: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8年,王某以承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常某、吴某借款522000元、15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常某、吴某催要无果,遂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后经院主持调解,由王某于2020年1月22日归还常某借款2万元,2020年2月28日归还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归还2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32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归还吴某借款本金150000元。然借款归还期限均已过,常某、吴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王某仍未按法院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法院遂对其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告知王某将评估拍卖其名下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然而,王某的妻子杨某以自己已与王某协议离婚。且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归杨某所有为由提出异议。杨某认为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案件焦点】

1.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是否有法律依据。

2.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阻止法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

【争议与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查封处置房屋前,已核实房屋权属,且不动产权属的判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根据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书面证明,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房产买受人为被执行人王某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名下房屋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王某与常某、吴远光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18年与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2019年12月6日双方离婚时协议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的约定属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强制执行该房屋并无不妥。

【法官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的约定都属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都不能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