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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如何认定?
作者:民二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20-11-25 10:03:43 打印 字号: | |

在当今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格式合同条款已屡见不鲜,其自身所具有的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以及方便行业经营、可重复大量使用的优点受到了很多企业的广泛采用。但是,因其具有事先拟定、未予对方当事人协商等特殊属性,实践中,很多格式条款在效力上存有瑕疵,进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通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资质,其与天水某公司签订了《网约车合作协议》,为天水某公司提供斑马网约车对公模式名额及斑马平台相关信息。2018年11月,李某应聘天水某公司网约出租车司机。2019年1月20日,李某与天水某公司正式签订《租车服务协议》,约定天水某公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甘ETXXXX的大众朗逸牌车辆出租给李某,首期租金25000元、服务费5000元、保证金1万元;租赁期限三年,共分36期,月租金3000元;首期租金与月度租金均是租金的组成部分;承租人应负担租赁车辆在本协议租赁期间内的全部保险费用;第一年车辆保险及车辆购置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打包金额计入车辆总租金按月支付;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同意与出租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以25000元的尾款价格收购租赁车辆;如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承租人须就迟付款项按日息千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如承租人发生违约事件,出租人可扣除承租人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费范围包括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方案规划服务、车务办理服务、车辆定位服务及车辆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当日,天水某公司将车辆交付李某。2019年1月24日,李某向天水某公司支付首期租金25000元、服务费5000元、保证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水某公司针对其网约车业务进行了宣传推广,为李某支出车辆保险费10935元、工服费380元。2020年1月6日,李某已将案涉车辆停放于天水某公司在天水南站设立的固定停车点,但未将车钥匙、行驶证、运输证等物交于天水某公司。

另查明,李某共交纳租金12345元,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拖欠租金,截止2019年12月20日拖欠租金共计17655元。

天水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700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租车服务协议中涉及的首期租金和服务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本案租车协议解除后,哪些费用应予退还,具体数额是多少?

【案例评析】

首先,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李某未依约缴纳租金,涉案车辆已被天水某公司收回,涉案协议已无履行的必要,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涉案协议,故涉案租车服务协议应予解除。但协议解除后,关于本案涉及的首期租金和服务费,涉案租车服务协议第8.1条、第8.2条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涉案租车服务协议第8.1条约定:“承租人应当按月向出租人支付月度租金。第一年车辆保险及车辆购置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打包金额计入车辆总租金并按月支付。月度租金支付金额以及月度租金支付日期详见附件一租金支付表。无论任何情况,本协议项下任何租金款项(前期租金及月度租金)均不予退还。”第8.2条约定 :“承租人因按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约定支付租赁服务费,服务费为定额。协议生效执行后,无论任何情况服务费均不予退还。”上述条款是天水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涉案协议的第8.1条、第8.2条约定的内容可知,李某在缴纳月租金的同时又缴纳首期租金、且缴纳的首期租金、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该约定明显加重李某的责任,故该条款无效。

其次,根据双方租车服务协议约定,只有车辆保险是应由李某承担的费用,其他费用均应由天水某公司自行承担。故根据李某已实际使用租赁车辆的天数,天水某公司应在首期租金中扣除其已实际产生的保险费及工服费予以返还;同时,服务费也应按照李某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从全部缴纳的服务费5000元中予以扣除后返还;此外,关于保证金,涉案协议第9.3条约定了约定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扣除承租人全部保证金。同时,第9.1条亦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从以上约定内容来看,在涉案协议已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再行约定保证金的扣除属于重复约定,故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关于律师费,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支持比例酌情判处。

【法院判决】

1.解除天水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租车服务协议》;

2.天水某公司返还李某首期租金14074.47元、服务费3333元及保证金1万元;

3.李某支付拖欠天水某公司的租金17655元,并以实际拖欠的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4.李某支付天水某公司律师费3000元;

5.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在市场交易中,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加重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例如对提醒条款加粗加黑,或者在合同末尾特别注明哪些条款对方应当特别留意,且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将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