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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车钥匙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
作者:七里墩法庭 刘霞  发布时间:2020-11-24 09:42: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金某在某工地承包工程,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同在该工地干活,金某有一辆租赁来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放置小型工具,2019年5月19日,被告金某将装有工具的车辆停在工地后离去,将钥匙交给被告杜某以方便其拿取工具,后因汽车挡路,被告杜某便准备将车挪开,但由于其没有驾照过于紧张把油门当做了刹车,将坐在工地内休息的原告王某撞伤,形成路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花费大额医疗费十几万元。交警部门事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身体两处部位构成伤残等级。虽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因杜某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王某家境并无富裕,且上有老下有小,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已经无法支付,便将驾驶员杜某、租车的金某以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计算出原告各项损失达到四十余万元,法庭考虑到被告杜某和金某的给付能力,多次组织调解,但原告损失数额太大,二被告均承受不起。法庭只好依法作出判决。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的规定,即使被告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金某在使用该车中,由其完全掌控该车辆,对车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其将车辆停放在工地并将钥匙交给被告杜,但对杜有无管理、维护车辆的能力并不了解,故被告金将车辆草率的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杜管理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金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生活中朋友借车是比较普遍的,但一定要确认借车人有驾驶证,且借车用途合法,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会依法理赔,使个人损失降至最低。本案中虽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部分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仍有权利向杜某、金某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