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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0-11-10 17:32:23 打印 字号: | |

天水市秦州法院在审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桂非法狩猎一案中,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某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1.判令被告汪某桂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汪某桂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66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至5月21日,被告汪某桂在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汪团村庄窠咀上用地网捕捉野生鸟(俗称“麻溜”)22只。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鸟为普通朱雀,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有关规定,普通朱雀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22只朱雀合计66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汪某桂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2.被告人汪某桂在天水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费用由被告人汪某桂自行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告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938-8222927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秦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