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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子女是否应当尽赡养义务
作者:行政庭 王丽媛  发布时间:2020-11-09 09:34:20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为我们调解,我们爷俩这么多年的疙瘩算是解开了!”六十岁的张大爷状告儿子张某,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父子俩冰释前嫌,协商一致达成赡养协议。

张大爷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前妻离婚,儿子张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子间生出嫌隙。2005年,张大爷再婚并生育一女,现如今张大爷60岁了,女儿还在上初中,老伴儿已经去世,张大爷患有肺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承办法官了解到张大爷的情况后,立案当天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庭审刚开始,张某情绪激动,提出父母离婚时自己尚未成年,多年来父亲从未关照过自己,双方已无来往,让其赡养父亲不符合情理。

法官认真倾听张某的答辩,肯定了他多年来孝顺母亲、支撑家庭的不易,张某一听法官如此理解自己,情绪一下就缓和了许多。张大爷也表示过去因为婚姻失败而忽略了对张某的关心,有悖于一个父亲的职责,内心十分后悔,多年来经常思念儿孙,希望能够重享天伦之乐。现在要求儿子赡养自己,其实更多的是想挽回父子亲情,让儿子能够来看望自己,在自己生病就医的时候给予适当地帮助。在案件调解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张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免除。庭审“对抗”逐渐变成了父子叙话,最终张某表示愿意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积极扶助父亲和妹妹的生活。双方当事人遂自愿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50元,且每月探望张大爷一至两次。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尊老、爱老、敬老是当前社会倡导的道德风尚,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律上的赡养包括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也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向社会和家庭传递了应及时关注老年人心里和精神需求的正确导向,提醒子女在寄钱寄物外,还要“常回家看看”,唯有物质与精神赡养双管齐下,才能全方位地给老人带来幸福、快乐、充实的晚年生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