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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需担责
作者:民一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20-11-05 15:32:2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证据。

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经确认,必将收到法律的惩罚已有多地法院对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了处罚,保护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