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17年,原、被告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底,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2018年5月,原、被告举行婚礼,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后因二人两地分居,思想差异较大,导致感情破裂。2020年3月,二人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且双方一起生活时间不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自2014年即在南方城市工作至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不属于低收入人群。原告父亲系乡村医生,家中种植果树,其家庭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父母住房确系低矮平房,但原告未提供其家庭系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相关证据。原告婚前买房、买车,足见原告及其家庭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对于原告诉称的收入低的问题,经法庭责令,原告亦未提供足以判断其收入的工资流水明细,视为其放弃部分举证权利。对于借款部分,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原告确存在借款的事实。但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还清,证明原告具有偿还能力。原告借钱给被告购买了三金,离婚时也已给原告予以返还。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本案中不存在原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且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婚前按揭贷款的车辆及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放弃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权利。该协议中被告已放弃了主张部分财产的权利,且被告放弃的部分财产价值较大。被告虽无书面证据证实二人在离婚时曾约定,女方不分财产,男方不索要彩礼。但女方未分得财产的事实毕竟客观存在。加之,原、被告离婚时,又约定了被告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存在被告在经济上占利的情况。现若支持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请,则对被告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原则。原告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由,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彩礼是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给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在离婚或解除婚约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适当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的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针对绝对困难规定的,达到以上情形即可要求彩礼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结婚已满2年,二人已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原告不存在给付彩礼造成绝对困难的情形。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赠与条件已达成,故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