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分居16年的离婚案件。原、被告199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婆媳矛盾,互相猜疑等原因关系不睦,后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自杀未遂。2005年双方书写离婚协议,欲协商离婚,但未依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05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出走后和被告及孩子再未联系,也未给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时隔十六年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本应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但双方性格不和,男方性格倔强,思维方式简单、执拗。女方琐碎、唠叨。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男方怀疑女方与他人关系不正当,女方自杀以死明志,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双方处理问题的方式太过极端,导致二人感情恶化。女方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近16年之久没有联系,实为罕见之举。从分居时间判定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独自承担家庭责任16年,原告在16年中未对家庭尽义务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婚姻法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立法精神,考虑原告目前收入低的经济状况,酌情由原告给被告补偿1万元。
法官提醒: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夫妻双方在面对家庭矛盾时,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易极端。本案中,原告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16年未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的行为实为不妥,不易提倡。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中当矛盾激化时,双方应冷静、理性处理问题。如确系双方感情破裂,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