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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谁担责
作者:行政庭 冯爱华  发布时间:2020-10-19 09:33:30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法院审理了一批侵犯某花露水商标权案件。这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前调解,向花露水销售商释明其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行为亦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大部分销售商家和商标权人达成和解。少数几案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近年来,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同比上升,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着天水地区经济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日益提升,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在进一步发挥,侵权赔偿标准也大幅度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力度。类似这类案件一方面保护了企业商标的独创性,体现了对经营者培育品牌和创建商业信誉而投入辛勤劳动的价值尊重,另一方面也打击了我市地区的假货销售市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官提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以,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行为亦为侵权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