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基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争议也各有不同,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的法律效果,案件虽小,仍应认真对待。
秦州法院皂郊法庭最近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并提交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各一份,以证实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但未约定先归还利息还是本金。借款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6000元。在法院审理,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利息6000元,但原告认为归还的金额系借款期间三个月的利息,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系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未了解的缘由,也是我国普法缺失的表现。审理中,在明确双方争议后,法官对于相关法律进行了讲解。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人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本案应已归还的6000元应认定为利息的归还。本案已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