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是市场的压舱石,信用是交往的润滑剂。但尚显低廉的失信成本,往往让滥用信任者畅通无阻,事实证明,只有在司法拱卫下,诚实者可行,背信者才退,法律应是令失信行为却步的界碑。近日,某市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当事人因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0年5月,某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张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其借款共计260万元。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本人明确表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已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对此,原告进行了反驳,表示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只有部分本金,剩余部分均为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中明显包含借款利息。法官多次询问被告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实陈述借款利息约定情况。但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被告的代理人仍坚称被告本人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借款约定情况。最终,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自己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被告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被告不服罚款决定向该市中院申请复议,中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
这出自讨苦吃的闹剧,是对一切诉讼参与人的生动告诫,在法庭上务必如实陈述,因为假的真不了,理亏的别想赢。该处罚的作出也给律师敲响了警钟,新规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陈述案情,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既能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若律师明知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同时面临被司法机关罚款、拘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代理律师也深陷其中。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应守住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