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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踪三年 能否判决离婚?
作者:藉口法庭 李迎琳  发布时间:2020-09-27 11:21: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4月15日被告去江苏打工,至今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三年来也没有过被告的任何消息,被告三年来从未联系过原告。故原告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理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后便与原告失去联系,双方自2017年4月15日分居生活至今,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未尽到夫妻的责任和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可以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农村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因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下落不明,未尽到家庭责任的义务,不管是对婚姻抱有何种态度,都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积极与对方沟通交流。当然在此类案中更要注重对证据的仔细审核。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