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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受损要保护,过度医疗须扣除
作者:皂郊法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20-09-14 15:4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受理了王某与被告杜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20年3月15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争吵,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致使原告住院治疗。为治疗原告住院51天,花去医药费8794.2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6850.22元。

审理中,被告辩称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被告仅在原告头部打了一巴掌,行为不足以造成原告所称的伤害后果,原告住院治疗51天存在过度医疗的现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庭审后,被告提出就原告伤情及其住院治疗的时间、费用额度等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核,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就鉴定依据进行质证后本院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委托。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确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法官将鉴定书送达双方后,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对该案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

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在存在恶意的过度治疗,超出被告应赔偿的范围时,应将超出的部分扣除,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