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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拖欠民工劳务费未履行
妻子代其主动付款
作者:执行局 王斌  发布时间:2020-09-14 15:17:3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徐某、贾某跟随金某所承包的天水市某乡村美丽乡村工程工地干活,约定由金某向徐某、贾某支付相应劳务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金某应向贾某、徐某分别支付劳务费12040元、32630元。后金某陆续向徐某、贾某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拖欠徐某、贾某的劳务费并未兑现承诺。无奈之下,徐某、贾某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处理。2020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由被执行人金某一次性给付贾某劳务费3640元,支付徐某劳务费7000元。但法院调解生效后,金某逾期付款。

2020年7月,申请执行人徐某、贾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劳务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并寻找金某均未果,后又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2020年8月,办案法官接到电话,对方称是金某的妻子,愿意主动替丈夫金某返还支付劳务费,但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的金某名下银行账户,办案法官当日电话应允了金某妻子的要求,并要求金某妻子带上足额劳务费到法院来解决。次日一大早,金某的妻子变拿来了现金11969元,当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徐某、贾某领取,申请执行人表示感谢。至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