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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离婚冷静期 避免冲动离婚
作者:天水郡法庭 牛彤华  发布时间:2020-08-17 16:0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将“离婚冷静期”机制,引入审判实践,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数额较大且多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原告罗某与被告叶某结婚数年,双方育有一子一女,被告叶某为多家公司的实际法人,工作繁忙,故二人在日常生活中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导致矛盾不断,产生矛盾后均未能积极照顾对方情绪,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2016年9月协议离婚后于同年12月复婚,又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后再次于2019年4月复婚。二人每次都是在冲动下离婚,又考虑到放不下的感情和孩子而复婚。2020年4月,双方在发生矛盾后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离婚。经庭前准备过程中了解,双方婚内在多处购置了房产,且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众多,夫妻关系的解除均会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

院考虑到罗某和叶某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从其发展情况来看,应当认定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婚姻生活本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家庭并承担责任,且双方今年多次冲动离婚又复婚,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本案审理之中,给双方留了三个月“冷静期”,劝告双方切实面对婚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何解决,冷静考虑婚姻关系能否维持。三个月过后,原告主动来撤回起诉,称双方愿意继续生活,共同努力经营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工作机制是在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之间设置的一种新调解方法和结案方式。创新该机制旨在引导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冷静思考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子女成长、有无和好可能等问题,从而自我反思、自我调整,努力化解家庭矛盾,最大限度达到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效果。凡涉家事审判的案件必须先进行诉前调解,给冲动离婚的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尽量挽救更多因非原则性错误而导致离婚的家庭,以人性化的举措来彰显法治柔情。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