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拆迁补偿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引发家庭纠纷、父子对簿公堂的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甲与杨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本案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与杨某婚后共同居住在杨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村的家中,二人后因矛盾不断于2009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李某乙、李某丙由杨某抚养,抚养费自理。2017年,天水市秦州区棚户区改造,杨某与天水市秦州区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给杨某三套房屋,并分得拆迁补偿款若干元,后杨某于2019年因病去世。李某甲觉得该房屋系其与杨某婚后共同建造,二人虽已离婚,但房屋拆迁应补偿给其部分份额。故状诉到秦州区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分给其一套拆迁安置房及部分拆迁补偿款,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的房屋系其与杨某共同建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宅基地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结合本案案情,拆迁补偿应属杨某个人财产,其与原告离婚后,法定继承人只有二被告,故拆迁补偿应归二被告所有。对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