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案件审结后却不予支付律师费。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追讨代理费的案件。
2019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他人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合同还约定了代理费的支付与义务等。原告完成案件的代理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594元,至今拖欠50406元律师服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审理中,被告对代理费的收取提出异议,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案件中起的作用不大,案件胜诉多半系自己参与的结果。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明确,承办法官当庭向被告释明了法律规定,被告亦认识到自身涉及到违约,遂向原告支付了律师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5000元。
在当前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委托律师参与案件诉讼已为常态。在此,法官提醒,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当秉持契约精神,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非等案件审结之后,找寻各种理由拖欠代理费用,进而让自己站到了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