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新建楼空调安装引起的纠纷,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解决了四年来的争议,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原告某天水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空调安装公司于2015年就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设计要求就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工程进行供货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600余万元,总工期按照装潢进度跟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该综合楼用途由办公楼变更为酒店与办公两用,并变更了设计图纸。被告按照变更后的图纸对该综合楼重新进行施工,工程增项540余万元。后原、被告对工程增项价款及进度款拨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多余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及其他损失188万余元,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并赔偿330万余元。
审理中,主审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对工程增项和进度进行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工程不能顺利完工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也认识到空调安装不到位将影响到各自的利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就空调安装及进度款拨付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四年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