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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系民生 解决纠纷显公正
作者:民二庭 何文斌  发布时间:2020-08-17 08:50: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何某与窦某2019年1月22日在精信房屋中介的见证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何某将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小区的所属房屋出租给窦某,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共计12个月,月租金2600元,按年一次性付清给何某,但当时时至年底,窦某以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于签订合同当天,在中介的见证下,付给何某1万元的现金,并承诺剩下的房租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否则何某有权收回房屋,事实上,窦某时2020年1月20日才将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租金付清(未付押金)。此时,已接近过年,窦某要求住到三月底搬,何某同意,约定2020年1月剩下的几天租金按400元算,其他月份还是按照2600元计算,于是,窦某2020年2月26日,3月27日分别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1000元整,再不付房租,故何某起诉要求处理

案件审理中窦某承认何某所述均是事实,何某的诉请也都正确,只是因为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给付房租,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都同意协商处理某答应何某支付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租赁费共计7115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的211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搬离该房屋

   法官提醒: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因为各种原因,造成许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房屋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房屋租赁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进行明确具体详细的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导致诉累;如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